發(fā)布時間:2015-12-29 14:52:40 標準化工作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家標準化改革措施,更好的培育和發(fā)展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團體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合會團體標準定位與范疇:
1、聯合會團體標準,是聯合會按照市場、行業(yè)發(fā)展和會員需求,由聯合會會員及相關方面積極參與制定,可達成一致并在會員間共同、重復使用的標準。
2、聯合會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會員企業(yè),在公平、協商、透明的原則下,都可申請參加制定聯合會團體標準。
3、團體標準按其適用范圍,適用于聯合會會員或聯合會分支機構會員。
4、聯合會團體標準不應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第二章 團體標準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聯合會成立“聯合會團體標準領導小組”,小組由聯合會會領導牽頭組成,負責聯合會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批、標準批準發(fā)布、標準化工作決策等工作。
第四條 聯合會成立“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聯合會團體標準的技術歸口,提出聯合會團體標準發(fā)展戰(zhàn)略,對聯合會團體標準提出審查意見。
第五條 聯合會標準化工作部,負責聯合會團體標準的日常溝通、聯絡、組織、管理等事務工作。
第六條 聯合會有關部門、分支機構應確定專人負責團體標準工作,有條件的可成立“團體標準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工作組管理辦法另行規(guī)定)。無分支機構的專業(yè)領域,可由會員單位聯合發(fā)起設立工作組。
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定流程及管理
第七條 聯合會團體標準制修訂流程為:預研階段、立項階段、編制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審查發(fā)布階段、出版和實施階段。各階段有關的文件名稱如下:
順序號 |
標準制修訂階段 |
形成的標準文件名稱 |
1. |
預研階段 |
標準提案 |
2. |
立項階段 |
標準提案 |
3. |
編制階段 |
標準草案 |
4. |
征求意見階段 |
標準征求意見稿 |
5. |
審查、發(fā)布階段 |
標準送審稿、報批稿 |
6. |
出版階段 |
團體標準 |
注: 1、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可依據標準的成熟度采用快速程序,省略編制階段,直接征求意見;在實施階段,經評估需要修訂的標準可依據標準的修改程度采用快速程序,省略編制階段,直接征求意見。 |
第八條 預研階段:
1、擬制定的標準需有至少五家以上共同使用標準的單位發(fā)起,標準項目發(fā)起單位須對標準可解決的問題、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性、標準如何實施等進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共同發(fā)起單位應確定其中一家為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或確定一名項目負責人,負責完成標準的提案,標準各階段文件的編寫、修改,標準項目計劃的進度控制,以及與其他單位、技術委員會或工作組的溝通協調。
2、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須提交標準項目建議書、提案(標準提案的編寫宜符合GB/T1.1-2009的要求)和實施方案。專業(yè)領域有工作組的可向工作組提交,無工作組的可向聯合會標準化工作部提交。建議書要明確闡述需要解決的問題,及調研和分析情況。
3、標準的提案采用投票方式進行初審,由聯合會標準化工作部負責組織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或工作組委員對標準提案、實施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論證,需取得半數以上委員投票通過,并給出提案是否可提交立項的建議。
第九條 立項階段:
對通過立項初審的標準由聯合會標準化工作部進行匯總,提交至聯合會團體標準領導小組,經審批后予以立項,并公示。
第十條 編制階段:
1、標準的編制要以矛盾的協調過程為主線,標準要反映相關各方求同存異的結果。
2、標準起草單位開展調研,修改標準草案,進一步細化配套實施方案,標準的內容在共同發(fā)起單位間應達成一致。
3、標準起草單位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可進入征求意見階段。標準起草單位應保留達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一條 征求意見階段:
1、標準化工作部或工作組負責組織標準的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依據標準的性質及所涉及的專業(yè)領域包括兩個部分:
——在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或工作組委員中進行,由委員進行投票,需取得2/3以上委員投票通過,并記錄委員具體的意見和建議。
——在聯合會會員或聯合會分支機構會員中進行,由會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2、征求意見的材料包括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等相關的材料。
3、主要起草單位或確定的標準項目負責人要負責收集意見,對意見和建議分析并在共同發(fā)起單位間達成一致后形成意見匯總處理表,當對意見進行了合理的處理后,修改標準形成標準送審稿。
4、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可通過工作組提交至標準化工作部,無工作組的可直接提交至標準化工作部。
第十二條 審查、發(fā)布階段:
1、標準化工作部負責組織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組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部分工作組委員組成,人數應為單數,審查組中不應有起草組成員單位的專家,評審需有2/3以上委員通過,并應給出是否通過的評審結論。
2、主要起草單位或確定的標準項目負責人應依據評審結論及修改意見,修改標準完成標準報批稿,與其它材料一并提交至標準化工作部。
3、標準化工作部將標準報批稿、委員會評審結論、以及相關材料提交至聯合會團體標準領導小組,經聯合會團體標準領導小組審議并通過后正式發(fā)布。
第十三條 出版階段:
標準化工作部負責標準的校準,標準的編號,檔案整理、保存,標準文本的印刷等工作。
第十四條 標準的制定從立項起2年內仍未達到審查發(fā)布階段的,標準項目將予以取消。
第十五條 當聯合會與其他組織有共同發(fā)布標準的需求時,在標準預研階段應就標準發(fā)起、編制、征求意見、審查發(fā)布、實施,以及相關的知識產權等方面達成一致。
第四章 團體標準的實施與評價
第十六條 聯合會各部門、分支機構可依據標準開展標準的解讀與培訓;依據標準的實施方案開展相關的認證、檢測等活動。
第十七條 標準批準發(fā)布后每兩年進行一次標準有效性評估。評估工作由聯合會標準化工作部組織,評估組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或工作組委員,以及相關的專家組成,評估組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應給出適用、修訂或廢止的結論。結論為修訂的,應給出具體修改建議或解決方案,結論為廢止的也應給出具體的依據。
第十八條 確需修訂的標準依據“第三章標準制定流程及管理”的規(guī)定,重新進入標準制訂程序。
第十九條 對確不適用的標準,由聯合會標準化工作部向聯合會團體標準領導小組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廢止。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工作經費原則上由標準發(fā)起單位自籌解決。標準工作組的日常支出由工作組自籌,應在工作組成立時形成文件明確籌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編制標準過程、實施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標準聯合發(fā)起單位自籌,應在共同發(fā)起時就籌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達成一致。
第六章 知識產權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版權。聯合會團體標準的版權屬聯合會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聯合會同意,不得印刷、銷售;聯合會會員可通過聯合會標準化工作部或聯合會分支機構得到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專利。聯合會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時,應在立項時規(guī)定聯合會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guī)則、處置程序和要求等;處置規(guī)則、處置程序和要求應按一定的程序取得聯合會團體標準制定成員的認可。
第二十三條 關于標識。聯合會團體標準的標識為:“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團體標準”,英文標識“ CFLP-TB”;聯合會各部門及分支機構通過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推廣等活動,在取得授權后可使用此標識。
第二十四條 共同標準。聯合會與其他的相關組織共同制定、發(fā)布標準,版權屬發(fā)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據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應各方協商所涉及的責、權、利,各方應在開展活動前達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擔在制定和使用標準時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標準的使用。任何組織、個人在使用聯合會團體標準時應取得聯合會的同意;聯合會各部門、分支機構依據聯合會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須通過聯合會批準授權。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辦法應符合本辦法,本辦法由聯合會標準化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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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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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團體標準標識與編號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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